12米水泥电线杆价格知道吗?公布桃源景区征收补偿方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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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遂川县桃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8日

遂川桃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桃源景区建设步伐,完善景区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根据桃源景区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规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桃源景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因道路、景点等旅游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依法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桃源景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遂川县国土资源局、遂川县城乡建设局、遂川县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左安镇人民政府、遂川县旅游局

  二、征收原则

  本次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和内容

  征收范围:详见遂川桃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用地规划红线图。

  征收内容:遂川桃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均属本项目征收内容。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本方案之日起6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统一采取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审批手续为准。如被征收人对证载面积或审批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或审批部门重新核实,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后,会同建设、房管、国土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主房、附属房(牛栏、猪栏、杂间、厨房、厕所等)及其它附属设施,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统一予以货币补偿,所征收的房屋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拆除,坪场及房屋所占土地按原土地性质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给予补助。私有房屋每户不超过1500元,单位和企业房屋每户不超过5000元,补助对象为房屋使用人。

  3.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1)商业用房6元/㎡;(2)生产加工用房4元/㎡;(3)仓储、办公用房3元/㎡;(4)附属房2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按12个月计算,补助对象为房屋被征收人;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助。

  5.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经营性房屋,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每户每月补助15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助金额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按12个月计算,由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平均分配。

  6.房屋设施附属物补偿标准:在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的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施,由征收人按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自来水每户按660元、电力每户按300元、固定电话每户按120元、有线电视每户按120元、网络每户按120元、空调按每台140元、热水器按每套150元进行补偿

  7.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0天以内(含第30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县政府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45天以内(含第45天)签订协议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45天的不予奖励。奖励自搬迁交房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

  (二)征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全县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遂府字〔2015〕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因施工临时占用土地,水田按1500元/亩·年、旱土按800元/亩·年进行补偿,使用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恢复土地原状。

  2.青苗、附着物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征地红线范围内砍伐清理的成年挂果树补偿30元/株,高度在1米以上的油茶树补偿20元/株,高度在30公分以上的茶叶树补偿5元/兜,成园茶叶补偿8000元/亩,山场连片的松、杉、竹、樟、柏、杨、楠等树均补偿500元/亩,零星的不予补偿,林木补偿归产权所有者,林地征用手续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耕地青苗补偿:800元/亩。

  (3)坟墓迁移补助及奖励费:①补助标准:按单拱3000元/座、双拱4000元/座(含劳务和交通补助)的标准补偿,吊棺增加600元;②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其他附着物补偿: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迁移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一切杆线和地下管道,由产权单位迁移,原则上不予补偿;属个人所有的水泥电线杆补偿120元/根,木质线杆补偿60元/根,征地红线范围外移动的不予补偿;混凝土或浆砌砖石明井补偿500元/口,简易水井及机械压水井补偿500元/口,沼气池补偿1200元/口。

  六、征收步骤

  (一)发布公告

  制定《遂川桃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认定

  根据桃源景区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规划定征地红线,被征地乡(镇)政府、被征地村委会、被征地村民小组、国土部门对拟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的权属、地类、种类及数量进行调查确认,具体征收及协调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

  (三)被征收房屋核定评估

  1.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

  2.对被征收人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分别送达给房屋被征收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签订协议

  1.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2.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当地镇政府核定征地面积并协助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五)资金拨付

  属集体所有的补偿资金拨付至村,村、组根据村民代表会讨论意见进行分配;属个人所有的依据“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户”的原则,对征地补偿资金实行“一户一折(存折)”的管理办法,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个人实名制存款账户,或利用农户“一卡通”账户,及时将补偿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户个人账户中。

  (六)交付房屋土地

  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土地、房屋给征收部门(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拆除)。

  (七)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先行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后,当事人仍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工程项目建设,,国土部门依法制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义务的,国土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遂府办字〔2017〕1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根据桃源景区建设的需要,如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和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2.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林木,由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禁止红线以外任何林木的乱砍滥伐,否则由有关部门依照《森林法》予以查处。

  4.拆迁户如需重建房屋,要合法用地、符合规划,并在规划红线20米外并符合乡村规划的村庄周边自行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报批,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被征收房屋有合法手续的免收审批费用。

  5.土地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对无理阻碍工程建设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6.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协调。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来源:遂川县人民政府网

综合编辑:微遂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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